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