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教育、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