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就业创业扶持,并逐步建立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关就业补贴。社会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