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的各级各类院校和相关机构给予扶持和补贴,培训费用由政府承担。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管理、护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