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运营减半或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