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本省建立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高龄津贴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数额和发放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