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