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六条有效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依法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但是老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老年人可以与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