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