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犬类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以及导盲犬、扶助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