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犬牌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买卖。

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