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七条有效犬牌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买卖。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