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停车场内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停车;
(二)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四)无障碍停车泊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
(五)非充电需要,未经停车场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泊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