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