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