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大气环境违法事件信息应当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数据、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