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