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矿山开采、煤炭洗选、电力、冶金、水泥、化工等企业未按要求安装、联网大气污染防治视频监控设施,或者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视频监控设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