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要求,在施工建设中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工地公示施工负责人、环保监督员、各施工阶段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监管单位名称、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符合高度要求的围挡;

(三)施工工地配备满足防治扬尘要求的洒水降尘设施;

(四)对易产生扬尘的工程物料、土方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五)大风、沙尘天气时,停止土石方施工、拆除施工以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