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