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全封闭。

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矿山开采、煤炭洗选、电力、冶金、水泥、化工等企业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进行监控。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