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矿区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复垦、绿化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标准及时对排土场进行固化、覆土和绿化,排土过程中禁止高落式倾倒,排土台阶一次排弃高度应当控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不得超高排放。排土场边坡应当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