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矿区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矿山企业在露天爆破、土方剥离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雾化等方式降尘;采场爆堆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装卸车时应当进行喷淋降尘。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