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矿区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矿山企业进矿道路、工业广场应当硬化;进矿道路两侧、工业广场周边应当绿化;进矿道路、厂区道路和工业广场应当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有效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