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在开展矿区环境治理过程中,应当坚持统筹协调、一体化治理,推动区域联防联控联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