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矿区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在开展矿区环境治理过程中,应当坚持统筹协调、一体化治理,推动区域联防联控联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