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矿区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