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