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旗区,暂停审批该旗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