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受理情况,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