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受理情况,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