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