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投诉、举报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