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测量图及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