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