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通过吸污车、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报备,在指定地点排放,并建立登记追溯制度。具体办法由属地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