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雨水管网检查井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沉泥坑,合理设置雨水收水口,减少对道路交通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在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点前端井口处设置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排水功能的井口使用排水标识井盖。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管网时,能够与其他管网同步规划和建设的,应当同步进行。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