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规划手续时,应当征求属地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并明确建成后的接收、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之间的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