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竣工测量图。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测量图及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