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数字化建设,建立智慧排水信息系统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平台,提升排水监督管理水平。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数据的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确保数据安全。

鼓励运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对管网、泵站、干渠、井盖等设施进行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性能,防范事故发生。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