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自用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及相关标准。

既有住宅小区自用排水设施不符合本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及相关标准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