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规范要求。在雨污分流的区域,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不得相互混接。未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要求,编制雨污分流改造计划,结合城市更新改造、道路建设等工程同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