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大气污染监测、分析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对本级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旗县区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