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建设决策前,应当依法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大气环境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必要时进行听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