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旗县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对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牧、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本园区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