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石材加工等活动未设置封闭车间或采取防尘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