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重型货车集中停放场所的经营者未对停放场所和出入口道路采用硬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