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注册登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未达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采取改造排放处理装置等控制技术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治理后仍不达标的,应当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