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共享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