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绕城公路、绿色工业园区、绿色物流园区建设,减少运输车辆污染;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重型货车,培育清洁运输企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