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监控和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等方式,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