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的对象、标准、责任人及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