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园区之外的工业项目,逐步引导入驻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大气环境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安装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工业园区应当建设网格化监测系统,新建项目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级;现有企业未达到绩效分级A级的,应当按照所属人民政府规定时限达到绩效分级A级。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