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新建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园区之外的工业项目,逐步引导入驻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大气环境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安装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工业园区应当建设网格化监测系统,新建项目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级;现有企业未达到绩效分级A级的,应当按照所属人民政府规定时限达到绩效分级A级。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