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