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激励机制,引导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绿色低碳相关领域;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完善绿色金融市场,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